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7年5月18日上午在宁波饭店四楼会议厅举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杰民主持会议,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作重要讲话,副主任卓祥騋、张金康、陈旭、姚力、郑瑞法、崔秀玲,秘书长施孝国及委员共43人出席会议。副市长余红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蒋剑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长华、宁波海事法院院长诸锐璋列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胡建岳和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
会议纪要如下: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卓祥騋受主任会议委托提请的主任会议关于审议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的议案、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的议案。表决通过了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二、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施孝国受主任会议委托提请的关于修改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组成人员守则的议案。表决通过了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组成人员守则。三、主任在会上作了题为“不辱新使命,开创新局面,努力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重要讲话,他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争做政治坚定的表率、服务人民的表率、勤思善谋的表率、顾全大局的表率、清正廉洁的表率。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议程1.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讲线.审议《关于提请审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的议案》3.审议《关于提请审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的议案》4.审议《关于修改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组成人员守则的议案》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六个工作委员会,现提出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请予审议。
(2007年5月1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设立六个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城市建设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族华侨工作委员会、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一、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刘晓明副主任:高勇何乐君委员:(以姓名笔划为序)许亚南(女)杨剑耀应建华张可范云(女)郑孟状赵永清施恩庭徐虹(女)陶琳(女)谢承福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梅娟(女)副主任:岑初申董学东委员:(以姓名笔划为序)方坚荣叶明汤长源束亚兴张宁辉张耀邵美芳(女)封占勇俞德鹏唐安祥戚伏堂蒋朝栋三、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陈宝根副主任:陈世哉姚蓓军(女)委员:(以姓名笔划为序)卜明长王文生吴以刚吴宗良何承命沈国强张琼华(女)胡望真闻建耀倪锡根徐强殷兴山裘蓉(女)四、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史明华副主任:高明政委员:(以姓名笔划为序)王纪跃(女)朱德志安学君(女)陈琴(女)邵必文段青源(女)费伟华翁燕波(女)唐海华傅企平潘德梅五、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族华侨工作委员会主任:车荣辉(女)副主任:彭建国傅德伟委员:(以姓名笔划为序)许国章李太武李永培辛雪莉(女)张乐鸣陈克温周文华周芳(女)郑虹(女)胡军(女)袁国自徐正曹德林章才根六、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钱政副主任:秦四海时胥(女)委员:(以姓名笔划为序)厉永敏任学军伊敏芳(女)孙黎明(女)李军李高冲励慧芳(女)胡建宏袁建树徐卫民程永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主任会议根据这一规定,提出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请予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007年5月1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2007年5月1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规定,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委员:卓祥騋副主任委员:钱政委员:(以姓名笔划为序)王文生伊敏芳(女)孙黎明(女)周文华秦四海章才根傅企平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草案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保证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依法有序地履行职责,主任会议提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草案,请予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007年5月17日不辱新使命开创新局面努力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线日)们:刚刚闭幕的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选出我们44位组成本届市人大常委会,这是全体代表和全市人民对我们的信任,也是市委对我们的重托。我们感到使命光荣,同时也深感责任重大。从现在起本届常委会开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迈出五年任期的第一步。借此机会,我就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工作讲几点意见:一、坚持与时俱进,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使命感责任感,进一步开拓人大工作的新视野新境界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五年,是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宁波现代化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的五年,也是人大事业充满希望的五年。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总结了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本经验,提出了未来五年的工作建议。我们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在新的实践中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阔新视野,开拓新境界,在上届工作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新发展。一要认清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征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自觉地将人大工作置于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进程中。党的十六大以来,以为的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为我们当前和今后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时代赋予的历史责任,牢牢把握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主题,坚持把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作为重大政治义务,切实增强“思无不是发展大计,行莫不为社稷民生”的责任感,更加充分地履行职能,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要坚持从人大的性质和特点出发,自觉维护核心,积极服务中心,协调配合同心,履行职责尽心,主动地把人大工作融入到推进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社会这个大局中去,自觉地把人大工作同实现人民愿望、保障人民利益、维护人民权益的要求紧密结合起来,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着力营造健康协调的发展环境、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努力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新业绩。二要认清宁波新一轮发展的新形势新目标,自觉地将人大工作置于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发展历程中。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了深入推进“六大联动”、努力实现“六大提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全面推向新阶段的目标要求,这是时代给我们的重任,也是人民给我们的考题。这次人代会对今后五年的奋斗目标、战略重点和工作任务作了进一步深化,更加具体地描绘了未来宁波发展的美好蓝图和实现路径。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新一轮发展还面临着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素质性、体制性矛盾,特别是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增大、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性比较突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任务艰巨、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能不能妥善应对这些矛盾和问题,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事关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的顺利推进。我们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始终保持与党委政府同心、同力,坚持发展为上、改革为先,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共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找准履行职能的着力点,认真行使好立法保障、依法决策、监督制约、权利维护等职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逐步形成健全完备、适应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逐步形成有利于全面表达社会诉求、科学调整社会利益、有效平衡社会关系的协调机制,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更好地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要认清本届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务,自觉地将人大工作置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具体实践中。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政治制度是核心,法律制度是保障,民主制度是基础。这些制度都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密切相关。特别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我们党的决策和主张,越来越多地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和全体人民的行为规范。同时,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与利益也越来越多地反映在人大的具体工作之中,需要通过人大依法履行职权来表达、平衡和调节。可以说,现阶段人大工作是大有可为的。我们必须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高度,倍加珍惜时代提供的机遇和舞台,倍加珍惜历届人大打下的良好基础,切实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使命感,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尽心出力。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为民意识,着力在扩大立法民主、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功夫,在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在依法决定重大事项、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上下功夫,在加强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上下功夫,以人大工作的新成果新业绩,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二、坚持党的领导,着力塑造依法为民、勤勉务实的良好形象,不断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新班子要有新形象,新岗位要有新业绩。能否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能否继续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关键取决于常委会的整体功能和决策水平,取决于全体组成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这不仅是我们个人需要认真思考和付诸实践的问题,也是常委会集体需要研究和思考的问题。在这里,我提出争做“五个表率”的要求,与大家共勉。一要做政治坚定的表率,使新一届常委会成为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宪法的集体。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的政治原则,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是人大的立身之本,这两者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决不能偏废。人大既是国家权力机关,但更是政治机关。我们讲政治就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尤其是在当前社会结构复杂调整和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背景下,更要始终保持政治清醒,善于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所有工作都必须从有利于保证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党的执政权威、实现党的执政使命出发,在指导思想上进一步强化中心意识,在工作安排上进一步突出中心位置,在具体措施上进一步保障中心地位,切实保证党委的主张和意图得到贯彻实施,着力维护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同时,人大作为依宪行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权依法行、权受法限、权靠法护,是人大最本质的特征。学习宪法、运用宪法、维护宪法,理所当然是我们人大的神圣职责。凡是宪法规定的职权,都要认真行使;凡是宪法没有规定的,决不能随意超越。一切违反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的行为,都要坚决予以纠正。总之,我们每一位组成人员都要把讲政治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坚持信念惟坚、大局为重,自觉地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结合起来,使人大工作在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法治等方面始终发挥积极作用。二要做服务人民的表率,使新一届常委会成为反映民意、代表人民的集体。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服务人民是我们的天职。改革也好,发展也好,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为人民群众谋利益,这也是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在刚刚结束的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们把信任给了我们,也把期望和责任给了我们。我们一定要忠于人民,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把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人大工作的标准,坚持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作为立法和监督的重点,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愿,充分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权益,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不断完善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各项制度,努力使人大的各项工作都建立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基础上。每一位组成人员都要自觉做联系群众、团结群众的模范,经常深入基层,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诉所求、所盼所愿,在审议发言、提出意见建议、进行表决时,要始终站在人民利益的高度上来行使职权。特别是我们组成人员手中都有非常重要的一票,非常神圣的一票,这一票实质是人民权力的直接体现。我们要珍视这个权力,慎重行使这个权力,出以公心,秉公办事,树立国家权力机关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三要做勤思善谋的表率,使新一届常委会成为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的集体。好学敏思是善政之本,学以致用是理政之道。我们身处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新事物、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化解新矛盾,是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人大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实践性都很强。我们的眼光、我们的追求、我们的志向,将直接影响和决定人大工作的全局。古人说:“腹有诗书气自华”。我们必须始终把崇尚学习、倡导学习作为新一届常委会的基础工作来抓,使学习成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常委会组成人员,无论是上届留任的,还是新当选的,都要以求知若渴的欲望、刻苦钻研的精神、学以致用的态度,重视学习,坚持学习,善于学习,切实深化对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人大业务的理解,牢牢把握人大工作的政治方向,掌握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熟悉人大工作的规则和程序,创新人大工作的思路和举措,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和新的实践要求,努力把我市人大工作不断推向前进。四要做顾全大局的表率,使新一届常委会成为团结和谐、恪尽职守的集体。识大体、顾大局、讲团结,这是人大作为集体议决机构的最基本要求。人大的工作,无论是立法、监督,还是决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人事任免,都事关大局。这就要求我们善于从全局高度来思考问题,主动了解全局,一切为了全局。凡属重大问题都要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集思广益,经过常委会集体讨论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凡是法律赋予的职权都要依法行使,努力做到既不失职又不包办代替;凡是立法、监督或作出决议、决定,都要着眼于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而不是拘泥于具体事务。这次换届以后,常委会充实了一批年富力强的,大家来自各个方面、不同领域,经验丰富、精力充沛,这是进一步做好人大工作的优势。但人大工作与党委、政府以及其他机关的工作不同,具有自身的特点和方式。我们每一位组成人员,尤其是在党委、政府担任过领导职务的组成人员,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来人大工作虽然内容和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但人民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并没有减轻。人大工作所涉及的内容和运作的方式可能要超脱一些,但这决不意味着只务虚不务实;人大工作在程序和形式上可能更规范一些,但这决不意味着可以重形式轻效果。同时,人大工作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每一位组成人员平等地拥有权力,共同对党和人民负责。这就需要我们从大局着眼,为事业着想,以尊重为前提,以和谐为目标,求同存异,齐心合力,共同营造民主团结、奋发有为的良好氛围。要严格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组成人员守则,专职委员要全力投入人大工作,兼职委员也要处理好开展本职工作与参加人大工作的关系,积极参与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组织的各项重要活动,共同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五要做清正廉洁的表率,使新一届常委会成为公道正派、情趣高雅的集体。“水清沙自洁,官贤弊自绝”。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办事情、作决策,一定要出于公心,这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期盼。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我们每一位都是受党指派、替民谋利、为国履权。为党分忧、为民尽责、为国竭力,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使命所驱。特别是我们从事人大工作,承担的是监督之责,这就更加需要坚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培养高洁的道德情操,塑造高雅的生活情趣,不为名所累,不为欲所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监督别人不做的事自己首先不做,督促别人做好的事自己做得更好。同时,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两个务必”,强化“三种意识”,树立国家权力机关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本届常委会许多委员参加了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我本人兼任常委会主任,这是一个新的挑战,深感担子重、压力大。我一定依法守职,尽心履责,与们团结一心,共同努力,继续扎实地推进我市的人大工作。但由于工作重心和工作精力等原因,许多日常的具体工作还要拜托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在这里,我也向们表个态,我会在主持好市委工作的同时,尽力做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特别是人大工作需要我出面、需要我协调的,我一定会义不容辞。希望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多支持,多帮助,多监督。们,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使命重大,任务艰巨。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为的党中央周围,高举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全局,切实担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团结拼搏,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奋发有为,圆满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为深入推进“六大联动”、努力实现“六大提升”,把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全面推向新阶段而努力奋斗!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出缺席名单出席:(43人)郑杰民卓祥騋张金康陈旭姚力郑瑞法崔秀玲(女)施孝国王梅娟(女)车荣辉(女)厉永敏史明华伊敏芳(女)刘晓明许亚南(女)许国章孙黎明(女)李太武杨剑耀吴以刚岑初申何承命张可张乐鸣张宁辉陈世哉陈宝根周文华封占勇俞德鹏闻建耀姚蓓军(女)秦四海袁建树钱政徐正翁燕波(女)高勇高明政章才根彭建国傅企平缺席(1人):王文生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7年6月20—22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杰民、卓祥騋、张金康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姚力、郑瑞法、崔秀玲,秘书长施孝国及委员共39人出席会议。副市长王勇、邬和民、苏利冕、夫,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蒋剑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长华,宁波海事法院院长诸锐璋列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胡建岳、王建康和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大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部分市人大代表。15名公民旁听本次会议。会议纪要如下: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施孝国受主任会议委托提请的关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争做“五个表率”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会议认为,为加强常委会的自身建设,适时做出该决定是必要的。会议对决定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并原则通过了该决定。二、会议对《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议根据市长提请的议案,听取了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局长柴英受市政府委托所作关于制定该条例的说明。会议认为,制定《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草案)》对于完善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我市对文保点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地位是十分必要的。会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对该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并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三、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副局长王跃鹏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6年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和关于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审计局局长郑建飞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6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主任委员陈宝根所作的关于2006年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会议认为,市政府及其财税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积极组织收入,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强化税收征管,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民生等重点支出的保障力度,较好地完成了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财政预算任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2006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进行了审计,为推进依法理财,维护财经秩序,规范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预算执行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会议要求,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和约束力,深化和完善财税改革,加强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管,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不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6年市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四、会议审议了市长向本次会议提请的关于任命宋越舜等职务的议案。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任命了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组成部门负责人共29人。新任命的接受了任命书并作了表态发言。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在会上作了题为“不辱新使命,争创新业绩,一心一意为人民当好公仆”的重要讲话,对新任命提出了强化使命意识努力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强化法治意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强化公仆意识努力提高为民谋利的能力、强化学习意识努力提高开拓创新的能力、强化廉政意识努力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等五个方面的要求。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议程一、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争做“五个表率”的决定(草案)》;二、审议人事任免事项;三、审议《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草案)》;四、听取和审议2006年市本级财政决算报告、批准2006年市本级决算;五、听取和审议2006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六、听取和审议2006年预算外资金收支与管理情况的报告。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争做“五个表率”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
为全面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做政治坚定的表率、服务人民的表率、勤思善谋的表率、顾全大局的表率、清正廉洁的表率,努力把常委会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民主务实,奋发有为,勤政为民,团结和谐的坚强集体”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草拟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争做“五个表率”的决定》。此草案已经主任会议讨论,现提请审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007年6月7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争做“五个表率”的决定(2007年6月20日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履职于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把我市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全面推向新阶段的关键时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必须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努力把常委会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民主务实、奋发有为、勤政为民、团结和谐的坚强集体,不断开创我市人大工作的新局面。为此,特作如下决定:一、争做政治坚定的表率,使常委会成为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宪法权威的集体1、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切实增强党的观念,牢固树立党的执政意识,自觉接受市委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坚决维护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善于从人大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勇于创新,务求实效,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确保党委意图得以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深入学习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和解释党的意图和主张,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地把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与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保证党在人大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2、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必须增强宪法意识和国家政权观念,坚定不移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增强依宪履权观念,自觉学习宪法、正确运用宪法、严格遵守宪法。凡是宪法规定的职权,都要认真行使,一切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都要坚决予以纠正,努力把遵守和维护宪法落实到常委会的各项工作之中,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二、争做服务人民的表率,使常委会成为体察民意、代表人民的集体3、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始终不渝地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真正把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进一步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制度,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作为立法、监督和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依据,努力使人大工作顺应民心,反映民意,贴近民生。4、自觉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坚持从着眼长远、牵动全局、事关根本的问题入手,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谋人民之所需,适时作出决议、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立法为民,扩大立法民主,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优先立法,努力使制定的法规更好地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进一步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每年抓住几个事关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采取连续监督、跟踪监督的方法,一抓到底,务求实效。重视和做好人大信访工作,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统一,强化人事任免工作的民主性和规范性,不断增强任命人员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和公仆意识。高度重视代表工作,切实增强对代表负责、为代表服务、受代表监督的观念,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充分发挥代表在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中的主体作用。三、争做勤思善谋的表率,使常委会成为勤奋学习、开拓创新的集体5、坚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崇尚学习,倡导学习,自觉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努力建设学习型、创新型的集体。深入学习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切实掌握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以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努力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常委会学习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和举办各种理论报告会、专题座谈会、读书会、法制讲座,活跃学习气氛,提高学习效果,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定、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学习,熟悉和把握人大工作的特点、规律和方式,积极参加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或视察活动,每年至少提一件有较高质量的议案或建议,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届内撰写一份有分量的调研报告。6、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自觉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指导实践,正确把握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增强人大工作的前瞻性和敏锐性。坚定不移地坚持解放思想,善于从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用发展的眼光谋划工作,注重研究在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过程中对立法、监督等工作提出的新课题,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不断丰富和拓展人大工作的内涵。坚持与时俱进,以制度创新推动工作的发展,及时总结依法履职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努力形成科学合理、高效运行的运作机制、工作制度和决策程序,保证常委会各项职权的有效行使。四、争做顾全大局的表率,使常委会成为团结和谐、恪尽职守的集体7、强化大局意识。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自觉服从和服务于中心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凡属重大问题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常委会集体讨论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进一步加强常委会班子建设,建立和落实分工负责制,常委会领导成员、专(兼)职委员要各负其责,恪尽职守,充分发挥全体组成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组成人员之间要讲原则、顾大局,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平等议事,襟怀坦白,事事处处以国家和人民的事业为重,积极主动、协调一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努力在合作共事中加强团结,在团结奋进中实现和谐。8、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组成人员守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组织的各项重要活动,共同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每个组成人员特别是兼职委员,要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常委会工作。每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都应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民意,掌握真实情况,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常委会反映,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要紧紧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言,坦陈己见。五、争做清正廉洁的表率,使常委会成为作风正派、公道正义的集体9、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大力倡导“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牢记“两个务必”,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把工作着力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把工作成效体现在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上,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共同营造“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氛围。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精神,积极倡导调查研究之风,说实话、办实事、重落实、求实效,防止和克服和官僚主义;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改进文风会风,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关注民意、改善民生、维护民利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证每年有一定的时间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召开会议、开展活动,要轻车简从,自觉和反对讲排场、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10、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价值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始终坚持秉公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正确处理国家、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常委会的整体形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讲操守,重品行,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陶冶高洁的道德情操,培养高雅的生活情趣,自觉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监督别人不做的事自己首先不做,督促别人做好的事自己做得更好,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线、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的主旋律,内聚合力,外树形象,不断加强常委会机关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按照建设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的要求,进一步弘扬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着力营造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锻炼成长的良好环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实、纪律严的干部队伍。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结合本市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草案)》。此草案已经2007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关于《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的必要性目前我市有国保单位22个,省保单位34个,国保和省保数量之和列全省第五位,与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的地位不相适应。截止2006年底,经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公布的文物保护点(以下简称文保点)有611个,其中市区有236个,这些文保点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代优秀建筑和代表性重要史迹等遗产,是今后公布为国保单位、省保单位的重要资源。特别是在市区,新增文保点的可能性已不大,因此保护好这批文保点,对确保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地位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文保点的保护、利用工作在法律和管理上也遇到一些问题。在法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文保点仅表述为“尚未核定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浙江省文物保护法》和《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虽然明确了文保点由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但对文保点的概念、内涵、保护、利用、管理等具体操作条款不够明确。在管理上,由于文保点保护方面的法律缺位,责任人不明确,出现了擅自修缮、装饰,擅自改建、添建、拆除建筑类文保点本体结构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文保点的文物价值。因此,为完善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解决我市文保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文保点的保护与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地位,制定《条例》十分必要。二、起草过程从2005年10月开始,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就文物保护点保护地方立法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论证,收集有关文物保护立法的信息资料,参考各地文物保护立法的基本经验和做法。2006年,根据市人大年度立法调研计划,成立了立法调研小组,赴重庆、武汉、苏州、扬州等地实地调研和学习,形成立法可行性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按照今年市人大立法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苏州、天津、北京、杭州等地的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形成了《条例(草案)》的初步框架和内容,先后在省、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市属文保单位,省、市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8个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等范围内征求意见,并邀请市人大有关工委、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事先介入指导,召开不同层次征求意见会5次,听取42位领导、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人员的意见,形成了《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立法程序,又通过书面、召开座谈会、网站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再次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规划、财政、城市管理、国土等部门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现稿。新一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三、关于《条例(草案)》主要条款的说明(一)关于对文保点概念的规定。由于上位法对文保点概念、内涵没有明确表述条款,使社会上对文保点的认知以及操作层面很难把握。因此根据上位法“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规定,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条例(草案)》第三条将文保点定义为:“是指由文物行政部门公布的已达到文物保护单位价值评估标准但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或未达到文物保护单位价值评估标准但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下列不可移动文物”,在作了定性表述的基础上,又对其内涵量化为6大类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这样规定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认知和保护意识。(二)关于文保点确认与公布的规定。按照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目前的做法,《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文保点由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登记、组织专家鉴定,会同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协商后公布。文保点的认定及公布程序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县(市)区文物保护工作现状,为了坚持保护与建设双赢、以保护为重的原则,我们建议增加“市文物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公布或指定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公布”的条文规定。其中,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市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督促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公布;二是由市文物、建设、规划部门协商后公布。(三)关于文保点保护管理责任人及修缮经费的规定。文保点保护工作由于保护管理责任人不明确带来很多问题。因此,参照苏州等地的经验,《条例(草案)》第十条主要根据文保点的产权确定了相关保护管理责任人:“(一)文保点为国有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无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定具体的责任人;(二)文物保护点为非国有的,产权者为责任人,产权者无法履行管理责任的,使用者为责任人;(三)文物保护点为共有的,产权共有者共为责任人”。《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又明确了责任人具体的职责。在我们征求意见过程中,基层干部群众普遍反映,由产权人负责文保点的修缮经费不合理。因为一旦公布为文保点后,维护的责任加重,且维护的费用也比较高,所以会发生不愿意被公布为文保点的情况。考虑该情况,结合上位法“所有人负责修缮、维护经费,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规定。《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国有文物保护点修缮经费由管理单位承担。非国有文物保护点的修缮经费由产权者承担。非固有文物保护点有损毁危险,产权者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市和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文物保护点的修缮”。(四)关于对文保点装饰的规定。上位法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要求比较高,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但是在对文保点的利用过程中,因改变其用途,文保点需要装饰。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从实际出发,规定“建筑类文保点因利用需要,可以进行合理的可恢复性装饰,装饰是文保点修缮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装饰的要求也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建筑类文保点的装饰应当具有可逆性,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文物建筑及附属文物的安全”。考虑到装饰管理比较复杂,《条例(草案)》不宜详细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对建筑类文保点装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五)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为加强管理的力度,督促责任人履行规定的职责,《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责任人未履行职责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擅自迁移、拆除文保点以及擅自修缮文保点且明显改变其原状的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对此也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条例(草案)》及其以上说明,请予审议。关于《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族华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项目。2006年初,成立了《宁波市文物保护点管理条例》立法指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同年4月,由我委和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法制办、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有关人员组成立法调研组,赴重庆、武汉、苏州进行了立法调研,重点就文物保护点的保护管理情况,立法过程和法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10月,形成了立法调研报告。为了突出文物保护点的“保护”功能,报告建议将《宁波市文物保护点管理条例》更名为《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主任会议接受了这一建议。12月,我委会同法工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法制办对《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初步确定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间。今年3月以来,《条例(草案)》在市法制办调研、论证、修改的基础上,5月18日已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立法法等有关规定,5月28日,市人大教科文卫民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作了初步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文物保护点保护工作,把文物保护点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制定出台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保护条例,不仅是我市“文化大市”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其必要性主要有:(一)是推动市委“文化大市”建设,确保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地位的需要。目前我市现有国保、省保单位共56处,列全省第五位,与苏州等城市相比差距较大,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地位不相适应。重庆、武汉、苏州等城市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通过历史文化名城效应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文物保护点是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文化遗产晋升国保、省保单位的重要资源。目前,我市共有已公布的文物保护点611处,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加强对这些文物保护点的保护已显得十分迫切。(二)是文物保护法制化的需要。文物保护法规范的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虽提到了文物保护点这一概念,但未作详细规范;《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虽然也有所提及文物保护点,但是规范不够健全,适用性不强,目前文物保护点的保护仍然处于主要依靠政策的层面,为适应依法治市的要求,所以有必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文物保护点予以保护。《条例(草案)》对文物保护点的保护作了详细规范,填补了文物保护法规方面的空白。(三)是我市城市化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在名城建设和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许多好的做法,把这些成熟的做法固定下来,使之规范化、法制化,有利于促进文物保护工作,也有利于城市的建设发展。(四)是规范有关职能部门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通过制定《条例(草案)》,有利于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通过加大对文物保护点的保护,提高我市总体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突破了文物保护点保护工作的局限,将文物保护点纳入依法保护的范畴,赋予了新时期文物保护工作新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文物保护法规体系。更好地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维护和彰显宁波的历史文化名城地位,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条例(草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制定《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是十分必要的。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委员们在审议中提出如下意见:1.关于文物保护点的保护原则。委员们认为,文物保护点保护要坚持三条原则:第一,保护和建设双赢原则,重在保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文物保护点由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协商后公布。考虑到可能出现协商不成的情况,为此,建议第九条增加一款“当协商不一致时,应暂停建设。由市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作出结论”。第二,有利于有效保护的原则。文物保护点保护责任主要在政府,保障经费主要由政府承担,专项经费的额度或比例应该明确。第三,全面保护原则。文物保护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努力营造全民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建议增设有关“全民参与文物保护点保护”条款。2.关于文物保护点的公布。《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文物保护点由文物行政部门公布,第九条规定文物保护点由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公布,公布主体不统一,条款间产生矛盾。《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选择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为此,建议第九条第一款增加“市文物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公布或督促指定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公布”的内容。3.关于文物保护点保护的权责。《条例(草案)》第十二条明确了责任人的具体职责,第十六条规定“非国有文物保护点有损毁危险,产权者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委员们认为,非国有文物保护点的产权者、保护管理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由产权者来承担修缮经费不合理。一旦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后,保护责任加大,维护修缮经费较高,侵犯了责任人部分权力,因此,建议保护修缮费用政府应予以修缮经费50%的补助,修缮标准由文物行政部门核定。4.关于文物保护点的装饰。第二十一条规定“装饰是文物保护点修缮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委员们认为,这一规定可能更有利于实际利用,而不利于保护。装饰属于利用的范畴,修缮属于保护的范畴,两者放在一起容易产生矛盾,建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修改如下:“建筑类文物保护点因利用需要,可以进行合理的可恢复性装饰,但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文物建筑及附属文物的安全。”5.关于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委员们认为5万和50万之间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6.关于救济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九条只规定了文物保护点由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征求产权者的意见后公布。委员们认为,如经协商,产权者不愿公布,但不可移动文物确有保护价值的,应予公布。产权者对公布为文物保护点持不同意见的,可按一定程序申请救济,因此《条例(草案)》应增设救济程序。7.关于条文表述、逻辑层次方面。委员们建议,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措施”。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文物保护点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前后位置应互换。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国有文物保护点不得转让、抵押,也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委员们认为“资产”一词值得商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实施单位应当在文物保护点重点修缮、局部复原、建造保护性建筑物或构筑物、装饰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技术质量验收申请。”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前后位置应互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盗窃、走私、非法贩卖文物保护点构件的”修改为“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此外,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意见。市人大教科文卫民侨委员会会议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以上报告,请予审议。关于2006年宁波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宁波市财政局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批准的2006年宁波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经过积极汇报争取,预计财政部将增加我市财力补助20574万元(最终结算结果待财政部正式文件批复)。据此,2006年全市一般预算收入5611702万元,比上年增长20.3%,其中地方财政收入2573800万元,完成预算的108.2%,比上年增长21.2%。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计算,2006年全市一般预算可用资金为3297985万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2573800万元,中央税收净返还252920万元,所得税基数返还196824万元,上级补助收入130539万元、调入资金32224万元、上年结转111678万元。全市一般预算支出2926914万元,完成预算的105%,比上年增长10.5%;上解支出134694万元。收支相抵,结余236377万元,其中:各部门未使用专款和单位包干结余158583万元,待拨付的上级补助收入28688万元,财政净结余49106万元。2006年市本级一般预算收入1068821万元,比上年增长12.3%,其中地方财政收入319017万元,完成预算的102.3%,比上年增长12.9%。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计算,2006年市本级一般预算可用资金为1004762万元,其中:市级固定收入412038万元,市级分享收入233854万元,中央税收净返还和下级上解收入184974万元,所得税基数返还1395万元,上级补助收入81804万元、调入资金28090万元、上年结转62607万元。市本级一般预算支出70379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8%,比上年增长14.8%;上解支出33053万元;补助下级支出144887万元。收支相抵,结余123025万元,其中:各部门未使用专款和单位包干结余71763万元,待拨付的上级补助收入28688万元,财政净结余22574万元。2006年基金预算执行结果与年初预算报告的情况一致。在上述市本级财政净结余中,除已经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安排的2000万元以外,尚有余额20574万元,将结合年初预算缺口和下半年工作重点进行安排,主要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方案待市政府研究后再作汇报。对于2006年同级审计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分析,努力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以改进:一是加大依法组织收入的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税收及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二是继续完善预算编制方法,细化预算编制内容,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三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拨付财政资金,逐步改变年终结转资金较多的现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四是强化管理,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单位严格执行各项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注重对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单位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五是进一步深化政府收支分类、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各项改革,改进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性债务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会后,我们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真抓好整改工作,具体落实情况届时再作专题汇报。关于2006年宁波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的报告宁波市财政局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向本次常委会报告2006年宁波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请予审议。一、2006年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2006年,我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结构调整明显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这对促进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6年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入1051687万元,完成计划的146.6%,比上年增长52.1%;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支出1005962万元,完成计划的124.6%,比上年增长48.7%。(一)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210521万元,完成计划的108.6%,比上年增长15.2%;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188969万元,完成计划的98.5%,比上年增长10.9%。(二)政府专项资金收入841166万元,完成计划的160.7%,比上年增长65.4%;政府专项资金支出816993万元,完成计划的132.8%,比上年增长61.5%。主要项目收支执行情况如下:1、养路费收入80738万元,完成计划的96.1%;支出77176万元,完成计划的88.9%,其中用于公路养护、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改建、农村公路、高等级公路等建设性支出68273万元,稽征经费、公安经费、交通局行政经费等支出6956万元,提取水利基金1947万元。2、土地出让金收入(毛收入)708399万元,完成计划的181.8%,超收较多的主要原因是,为加快国贸平台、书城和路林市场等建设,相应加快推出了一批土地。支出681649万元,完成计划的149.7%,其中用于储备土地成本补偿支出174025万元,科技园区、东部新城及市三区村发展留用地等支出393323万元,城建支出66041万元,城中村改造13387万元,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社保风险金和按规定提取各项费金29744万元,甬新河治理、菜市场改造等支出4585万元,用于转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544万元。3、市政建设配套费收入16035万元,完成计划的80.2%;支出28025万元,完成计划的99.2%,其中用于城建项目28000万元。4、“六路一桥”收费收入7447万元,完成计划的114.6%;支出6813万元(其中还贷6500万元),完成计划的97.3%。5、城市住房基金收入1648万元,完成计划的54.9%;支出3021万元,完成计划的31.1%。完成收支比例较低的主要原因是可出售直管公房越来越少,收入下降较快;另外,由于房管部门转制工作尚未启动,计划安排的转制资金5700万元未支出。6、职教经费收入4881万元,完成计划的143.6%;支出2990万元,完成计划的41%。支出比例较低的主要原因是市职教统筹办计划下达时间较晚,加上一些部门和单位未及时办理领拨手续。对这个问题,我们已于2007年年初催促相关单位办理了领拨事宜。7、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收入1296万元,完成计划的117.8%;支出1677万元,完成计划的100.4%,主要用于宁波工程学院建设支出。8、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6938万元,完成计划的182.6%;支出3536万元,完成计划的90.7%,其中全民健身工程400万元,体训大队竞训经费、省运会专项经费及体育大活动补助等支出755万元,各县市分成返还2381万元。9、福利彩票福利基金收入4149万元,完成计划的110.6%;支出4363万元,完成计划的145.4%,其中用于福利单位和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等建设2218万元,分成结算返还各地2145万元。10、出租汽车营运证拍卖收入3600万元,完成计划的171.4%;支出3429万元,完成计划的85.1%,其中用于公交车辆尾气治理3400万元。从2006年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的总体情况分析,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政府专项资金收入增长迅速。政府专项资金比上年增收332498万元,增长65.4%,占全年预算外资金增收额的92.2%。其中:土地出让金、彩票公益金收入,在上年度较高基数上,仍保持了较快的上升势头,增长比例分别达到了79.4%、180.6%,成为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主要增长点。二是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继续保持平稳增长的趋势。2006年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210521万元,比上年增长15.2%。从分部门情况来看,教育、国土、技术监督部门增收较多,分别增收了19948万元、5162万元和3366万元;其他部门有升有降,总体上保持了相对稳定。三是城建资金来源逐年减少。由于近年来大配套费、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下降较多(2004年、2005年、2006年大配套费收入分别为3.0亿、2.4亿和1.6亿,每年递减超过0.6亿元;直管公房出售收入分别为0.38亿元、0.32亿元和0.16亿元,来源也逐渐趋于萎缩),加上市区土地收储和开发成本大幅上升,土地出让收益减少,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一定影响。二、2006年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情况2006年,在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我们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精神,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得到了新的加强。(一)加强制度建设,着力理顺分配关系加强制度建设是强化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的重要环节。在这方面,我们着重抓了两项工作: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精神,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在积极搞好专项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了《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为今后加强和规范全市的非税收入征管作好必要的准备。同时,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了政府非税收入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为各级领导了解全市非税收入征管动态,实行科学决策提供必要依据。二是努力理顺上下级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通过积极向财政部、省财政厅汇报反映情况,及时做好沟通工作,使我市原需上缴省级的20%的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海域使用金,从2007年起能全部留存在市里使用。与此同时,进一步规范了涉及上下级分成收入的管理,取消了原通过主管业务部门上解下拨预算外资金的做法,通过各级财政专户进行资金结算,从制度上堵塞可能产生的漏洞。(二)加强规范管理,促进收入稳定增长规范征管,加强检查,是完成收入任务的保证。为了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我们着重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落实“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重新公布后的项目收费,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票据,所征收的资金及时缴入财政专户管理,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二是坚持管理与监督并重,积极探索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的途径和办法。2006年,市财政、物价部门对市本级368家单位进行了专项验审检查,共发现违规案件130件,查出违规金额1080万元,对其中117件予以督促整改落实,13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通过验审检查并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开展“收费规范先进单位”评选活动,进一步规范执收执罚单位的收费行为,促进预算外资金的规范征管。(三)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预算约束和支出管理,是抓好预算外资金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一是从2006年下半年起,按照“收入进专户、预算到部门、支出经国库”的管理模式,将单位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收入和支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二是对政府专项资金支出,按照专款专用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予以安排。去年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重点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路建设补助、农业土地开发、文教体育、社会福利和环境治理保护等支出,共计达到162436万元,促进了我市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三是规范支出管理,根据年初的支出计划和收支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保证单位和部门的正常支出。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范围的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对补助到县(市)区的预算外资金,通过当地财政专户进行结算。(四)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一是加强对财政票据的动态监管,通过建立统一印制、发售、结报、核销财政票据的平台,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规违纪问题,进一步强化以“票”管“收”,促进“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落实;二是按照政府收支科目分类改革要求,对市级37个系统、264个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使用的财政票据,重新予以了清理和审核,取消了6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源头上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三是根据我市“金财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对市本级现行的预算外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必要的升级和完善,在满足“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信息共享”要求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的需求方案,为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平台、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和效率打下基础。2006年,经过多方努力,在预算外资金的基础工作、征收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市人大和社会各界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1、政府非税收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配套政策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在预算外资金管理逐步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转轨,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对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工作(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还不够深入,相应的办法措施还不多,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2、政府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编制和执行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由于预算外资金政策变动多,又易受宏观政策、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收入稳定性较差,给年度收支计划的科学编制增加了难度。同时,我们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收支计划方面也做得不够主动,从而出现了部分项目收支计划与实际执行上的差距。3、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监管还不够到位。预算外资金征缴工作点多面广,监管难度相对较大,加上我们管理力量相对不足,在动态监管方面的措施、手段还比较少,力度也不够,因此在日常检查和同级审计中,仍发现有少数执收单位存在擅自减免、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及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等情况,在资金使用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我们将进一步认真研究,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促进预算外资金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三、2007年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要措施2007年,我们将在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总体要求,继续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政策法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收入征管,严格支出管理,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更好地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根据即将出台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结合宁波实际,修订完善并出台《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精神,抓紧研究出台我市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意见,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切实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和海域使用金的收支管理。(二)继续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切实加强对各项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堵塞收入漏洞,做到应收尽收。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难点和热点领域,特别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领域,力争有新的突破。2007年,要结合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清理核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出租出让收入的收支管理;同时,着力抓好市区道路停车收费、小汽车牌号拍卖收入、罚没物品及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努力保持市级预算外资金的稳定增长。(三)强化计划和支出管理。对单位预算外资金,按照财政综合预算要求,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同时按照深化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收费政策变化和各项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审核,确保计划的合理、可行。对政府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特别是对涉及民生的教育、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廉租住房等支出,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同时,要按照2006年同级审计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动态跟踪和分析,及时调整收支计划,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四)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继续加强对财政票据的动态监管,通过对财政票据发售、结报、核销等环节的严格把关,强化以“票”管“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规范部门和单位的收费行为。继续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制度,并结合审计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按照“金财工程”建设要求,整合现有的资源和手段,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平台的步伐,以不断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水平和效率。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既是财政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我们将按照本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关于2006年度宁波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宁波市审计局局长郑建飞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06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请予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市审计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以促进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公共财政制度为目标,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了审计。主要审计了市财税局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税收征管情况,市级25个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社会保障基金、教育经费投入和公路养路费等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情况,以及国有企业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审计,加强了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投资项目和重点专项资金的审计。2006年度,市审计局共审计完成56个项目,查出违规金额7.93亿元,应上缴财政金额20309万元,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1016万元,归还原资金渠道2574万元,移送纪检、司法机关案件线万元。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市审计局依法作出了审计处理,部分问题已得到了纠正和改进,有些正在积极整改中。一、2005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宁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了《关于2005年度宁波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后,提出了要抓紧落实整改的审议意见。市政府对此非常重视,于2006年7月28日专门召集财政、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整改工作。各部门、单位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的要求,认真整改去年审计发现的问题,市财政局受市政府委托已将整改情况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作了报告。除商业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和分红款未并计收入问题尚在整改落实中,绝大多数问题已得到整改,有关被审计单位共上缴财政各项资金160万元,纳入专户管理资金4130万元,归还原渠道资金225万元,已自行调账处理金额3098万元。财税部门和有关被审计单位,还根据审计建议完善各项制度规定6项。从总体上看,整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二、2006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2006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市人大的依法监督下,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和谐社会建设有序推进。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取得新的成绩。财税部门发挥职能作用,较好地完成了市人大批准的年初预算,确保了财政收支的平稳运行,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强化收入征收管理,促进财政收入的稳定快速增长。市财税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政府非税收入和专项资金征管水平也进一步提高,财政收入再上新台阶。2006年,市本级实际完成地方财政收入319017万元,为预算的102.3%,比上年增长12.9%;非税收入完成49433万元,为预算的126.2%,比上年增长43.1%;基金预算收入完成33626万元,为预算的111.5%,比上年增长78.2%。二是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财力保障。财政部门不断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性支出,继续加大重点领域的投入,努力保障各项重点支出资金需要。同时,加大区域统筹和调控力度,逐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三是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财政管理水平不断提高。2006年,市财政部门顺利实现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平稳过渡,逐步扩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试点范围,促进部门单位有效使用财政资金。但审计还发现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一)市财税局具体组织执行本级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市本级预算管理方面(1)个别支出不规范。2006年12月,市煤气、公交公司经营亏损补助5000万元未拨付给两公司,而直接列报支出。(2)部分结转下年支出未落实具体项目。2005年市本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年末结转50968万元,2006年市本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年末结转下年100451万元,比2005年增加49483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可用财力842825万元的5.9%。形成上述结转的原因既有客观、也有管理方面的原因。部分结转下年支出而未落实具体项目,如排污费支出1067万元,教育费附加4352万元,人防经费建设结余353万元,司法待分配113万元,其他项目结余2081万元。(3)部分收入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并纳入预算管理。2006年末,市财政局尚有700万元因征地而收取的耕地占用税尚未缴入相应区级金库;属于2006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计2191万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1974万元、新菜地开发基金229万元等合计4394万元未计入2006年度预算收入,于2007年1月11日才解缴入库。2、市本级地方税收征管方面(1)2006年市地税局违规批准直属分局征管的12家效益良好企业缓缴税款共30099万元,其中超过三个月缓缴期的税款共23398万元。(2)2006年,中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应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6871万元,实际申报缴纳2401万元,欠缴4470万元,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未能及时催报催缴。3、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面(1)个别项目重复补助,审批不够严格。专项补助项目由多个部门切块管理,造成个别补助项目的重复和交叉。(2)下半年集中下达专项补助较多。2006年市财政一般预算对各地的专项补助为173350万元,其中于12月份下达的计43800万元,在总额中占25%,影响了各地财政的项目资金安排。(二)市本级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25个市级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从总体上看,大部分单位能较严格地执行部门预算管理、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注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总体是好的。但审计也发现,部门预算改革尚未完全到位,预算编制不够规范,预算执行不够严格,部分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尚待进一步加强。审计共发现违规资金2840万元,查出挪用公款违法案件线、预算编制不够规范。一是主要涉及10个部门单位的预算编制欠规范。其中2个部门预算构成不够细化,金额3686万元。二是预算编制内容不完整,不少收支游离于预算之外,主要涉及6个部门单位部分收支11762万元未纳入预算管理。有些单位的房租收入和其他收入或在往来款中列收列支,或转移至下属单位、机关工会,导致实际收支超预算,预算缺乏严肃性。2、预算执行不够严格。由于有的项目经费只有一个预算总数或基本的支出方向,没有具体项目,造成专项经费被用于公用经费的情况较为普遍,影响了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主要涉及9个部门单位,其中2个部门单位基本支出79万元挤占项目支出,2个部门单位项目支出277万元未专款专用。还有5个部门单位存在财政资金沉淀、闲置现象,金额8398万元。3、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尚待进一步加强。主要涉及18个部门单位:一是个别单位的基本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市机关事务局对所属的中山广场停车场收入42.5万元不入账,而以单位出纳个人名义公款私存,导致该出纳人员挪用公款11.4万元,已被法院判刑处理。市交通局有权审批经费报销的人员达17人之多。二是4个部门单位计2427万元行政性收费收入未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三是5个部门单位资产管理不规范,涉及金额15681万元。四是4个部门单位未及时收取国有资产收益356万元,3个单位违规核销国有资产370万元。(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市审计局对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分配2006年度政府投资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组织开展了对市广厦怡庭小区经济适用房工程、公安局交通指挥中心工程、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工程等10个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2个项目跟踪审计。审计结果表明,我市不断优化政府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通过政府投资的合理增长,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积极实施建设文化大市、生态城市和教育强市战略,进一步完善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大幅提升了城市发展水平和品位,较好地发挥了政府投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但在政府投资的组织分配和部分项目的建设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组织分配政府投资方面的主要问题。主要是部分建设项目未达到预期目标。如气象路、丽园南路二期工程由于征地拆迁原因,在分别完成了工程合同金额的33.75%、26.55%后,均于2007年2月停工。2006年东部新城新开工的4个城建项目,由于拆迁问题,部分工程建设进度滞后。2、部分建设项目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1)高估冒算多计工程款。市审计局组织审计完成7个项目,审计发现建设单位审核不严、个别人员违反规定甚至弄虚作假,导致高估冒算多计工程款达1.46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9%,目前这部分工程款已全部核减。如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基建项目招投标时确定为费率招标按施工图结算,中标后演变为施工图预算包干,采用虚报工程量、高套定额和材料单价,抬高工程造价达1000余万元,目前该案件线索已移送检察机关作进一步查处。(2)部分项目违反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有关规定。审计发现招投标制度并未得到严格执行,招投标不规范金额有6300万元,大量单项工程未经任何程序直接发包。有4个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提高工程结算合计有2049万元,经审计后全部予以纠正。(3)因前期论证、勘察设计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盲目赶工抢工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558万元。如广厦怡庭经济适用房北区建设中,外墙涂料由设计的深色改为浅色,造成工程返工,损失浪费达357万元。(4)部分建设单位违规滞留、出借征地补偿款。如杭州湾大桥南岸连接线慈溪高等级公路指挥部收到征地拆迁补偿款为4.32亿元,至审计时实际支付各乡镇补偿款仅为3.69亿元,滞留征地补偿款6300万元;个别乡镇将550万元的征地补偿款违规出借给私营企业。(四)对政府性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问题去年下半年以来,市审计局先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教育经费、公路养路费以及经济适用房建设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审计结果表明,我市政府性专项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制度不断健全,管理进一步科学规范,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1、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发现的问题。一是由于有关部门之间的相关信息不共享、不同步,社会保险基金各业务系统相对独立,参保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存在漏洞,审计发现38名已故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失业金12万元;8名退休人员多领失业金35个月,179名参保人员重复参保缴费,个别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超过规定的上限。二是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审计中发现,由于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按上年参保人数补。